(2017)豫17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秦磊、段春雨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磊,段春雨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磊,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泌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段春雨,男,199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泌阳县象河乡岗王村委各庄034。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春雨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秦磊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7)豫1726刑初5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下旬,冯保科(已判刑)、王强(已判刑)、王学力(在逃)、被告人秦磊等人在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西边一处废弃的工棚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获利。2016年2月26日下午,王强、杨柳、冯保科、王学力、秦磊、段春雨等人聚集二十余人在该赌博场赌博,被告人秦磊等人发现参与赌博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居民杜某等人有“出老千”行为,冯保科、王强伙同被告人段春雨、秦磊等人强行将张某2、杜某扣留下来作为人质,让王学力返回舞阳找钱赔偿赎人,非法拘禁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文峰乡白果树村居民张某2、杜某两人长达27小时之久。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2、杜某对被告人段春雨、秦磊表示谅解。被告人段春雨、秦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如下:被告人段春雨、秦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2、杜某的陈述,同案人冯炉业、王强、杨柳的供述,证人段长彦、张某1、胡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谅解书、(2016)豫172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等。原审法院认为,在冯保科等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秦磊负责分发牌,并按赌博者压钱的比率,在看过牌面之后给赌博者分钱,此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赌博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人段春雨、秦磊伙同冯保科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秦磊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春雨、秦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段春雨、秦磊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段春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秦磊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审量刑过重。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一致,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秦磊提出其系从犯,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秦磊系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且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原判依法在量刑幅度内裁量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崎审判员 薛运魁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