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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法定代表人黄成雁,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波、杨峰,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涛,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涛已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