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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建平申请颜加喜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颜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将军村井冲组16号。被执行人颜加喜,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镇金钟村杜家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颜加喜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加喜在2017年6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第二十二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