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宓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3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宓某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陆卫钢,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志敏,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宓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卫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宓某某与他人为骗取“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项目的动迁补偿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村村民胡某某及胡金祥家的0.17亩自留地上栽种树木,提交了虚假的租地协议,并谎报土地面积为1.8亩,然后与上海同盛内河航道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得绿化动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分得人民币9万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宓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宓某某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18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倪某某、胡某某、钱某某、陈某某、陆某1的证言,《大沪线涉及承包地、自留地现场丈量汇总明细表》、附属物及农用设施记录单、设施补偿价格清单、绿化设施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估价分户报告、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租地协议、大芦线二期动迁户房屋补偿款发放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宓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意见,理由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晓青审 判 员 沈 敏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锦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