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6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成光、王正龙与盱眙县官滩兴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兴怀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光,王正龙,盱眙县官滩兴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兴怀,陈玉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6762号原告:刘成光,男,1954年12月12日生,住金湖县。原告:王正龙,男,1958年4月22日生,住金湖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官滩兴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金圩村。法定代表人:张兴怀。被告:张兴怀,男,1966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陈玉祥,男,1963年7月15日生,住金湖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成光、王正龙与被告盱眙县官滩兴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兴怀、陈玉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成光、王正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光、王正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光、王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成光、王正龙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