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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双林电子有限公司、陆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双林电子有限公司,陆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01号原告: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4280815M。法定代表人:张少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增土,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双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旺路旁龙旺埔拆迁安置房A区二楼207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886276-3。法定代表人:陆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亮,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双林电子有限公司、陆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原告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