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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秀芹与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芹,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213号原告:郭秀芹,女,,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海伦市通海路红旗街2委金豆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芦福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秀芹与被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郭秀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如下:本案按郭秀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80.00元,减半收取计2,240.00元,由郭秀芹负担。审 判 长  付彦辉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