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燮瑜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燮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05号之一移送部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燮瑜,女,1967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胡燮瑜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博审判员 周君审判员 曾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