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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罗远鸿与王波、耿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鸿,王波,耿婷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76号之一原告:罗远鸿,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杰,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耿婷婷,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鸿诉被告王波、被告耿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远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波、被告耿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远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罗远鸿负担。审 判 长  郑继萍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易华婷书 记 员  王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