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罗远鸿与王波、耿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鸿,王波,耿婷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76号之一原告:罗远鸿,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杰,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耿婷婷,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鸿诉被告王波、被告耿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远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波、被告耿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远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罗远鸿负担。审 判 长 郑继萍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易华婷书 记 员 王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