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0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冯甜甜、柴洪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冯甜甜,柴洪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03号。代表人:陈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冯甜甜,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柴洪贺,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冯甜甜、柴洪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26231.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24元,暂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该房产未清空,双方正在研究房产处置事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