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朋昌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昌,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881号申请执行人王朋昌。委托代理人李国金。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凯红,经理。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宝鸿,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云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朋昌与被执行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355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48370.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8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