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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马杨安、红河县星云茶叶有限公司跑马路综合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杨安,红河县星云茶叶有限公司跑马路综合农贸市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杨安,男,1962年8月14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苗,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河县星云茶叶有限公司跑马路综合农贸市场。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跑马路***号。负责人:王映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期者,男,红河县星云茶叶有限公司跑马路综合农贸市场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干斗,云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马杨安因与被上诉人红河县星云茶叶有限公司跑马路综合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9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杨安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杨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杨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上诉人马杨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焦 艳审判员  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雪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