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符茂贤犯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544号被执行人符茂贤,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住定安县定城镇龙仔村,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705311218。本院在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符茂贤犯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定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符茂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茂贤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符茂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房产、证券查询被执行人符茂贤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在敏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吴崭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博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审核:冯飞撰稿:潘在敏校对:陈博恒印制:陈博恒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印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