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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郭杰、张华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张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郭杰,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张华鹏,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00元。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执126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德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