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长明与冯来超、冯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明,冯来超,冯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934号原告:申长明,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冯来超,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冯来建,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申长明诉被告冯来超、冯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