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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资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