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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长阳与赖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阳,赖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715号原告:吴长阳,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药剂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初才,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吴长阳与被告赖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吴长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长阳以其欲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吴长阳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