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长阳与赖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阳,赖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715号原告:吴长阳,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药剂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初才,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吴长阳与被告赖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吴长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长阳以其欲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吴长阳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