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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建荣与张旭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荣,张旭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旭影,女,汉族,泉阳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荣与被执行人张旭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17年9月份起,将被执行人张旭影的工资全部冻结,至欠款36243.00元额满时止,协助单位已协助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建荣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21执恢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