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荣凡、尹丽华、尹丽敏、尹荣强、尹丽君申请认定刘玉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荣凡,尹丽华,尹丽敏,尹荣强,尹丽君,刘玉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特3号申请人:尹荣凡,住敦化市。申请人:尹丽华,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尹丽敏,住山东省日照市。申请人:尹荣强,住江苏省无锡市。申请人:尹丽君,住辽宁省辽阳市。被申请人:刘玉森,住敦化市。代理人:尹荣伟(系被申请人刘玉森的长子),住敦化市。申请人尹荣凡、尹丽华、尹丽敏、尹荣强、尹丽君申请认定刘玉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尹荣凡等5人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宣告刘玉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尹荣凡为刘玉森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尹荣凡等申请人与刘玉森为母子(女)关系,刘玉森目前被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肺内感染等疾病,现基本是植物人状态。申请宣告刘玉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尹荣凡为刘玉森的监护人。尹荣伟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刘玉森,女,193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敦化市信用联社家属楼1号楼4单元2楼西侧。尹荣凡、尹丽华、尹荣伟、尹丽敏、尹荣强、尹丽君6人系刘玉森的子女,刘玉森的爱人尹德新于2017年5月9日去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对刘玉森的目前精神状态、有无民事能力进行了鉴定。吉九司鉴所[2017]第48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刘玉森目前精神状态属于“脑出血后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尹荣凡为刘玉森的成年子女,具备监护人条件。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玉森目前精神状态属于“脑出血后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尹荣凡为刘玉森的成年子女,具备监护人条件,因此申请人申请认定刘玉森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尹荣凡作为其监护人的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刘玉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尹荣凡为刘玉森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