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付炳山与童兆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炳山,童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炳山,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童兆庆,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0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童兆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查得被执行人童兆庆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寥寥无几,且均已被本院冻结。另查得被执行人童兆庆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日期自2017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12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沪0112民初302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沈 萍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