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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学良与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喜、董文峰、李建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良,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喜,董文峰,李建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604号原告:崔学良,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号楼**幢。法定代表人:梁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俨,男,汉族,系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建喜,男,汉族,农民。被告:董文峰,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俊,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建鹏,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修身,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崔学良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喜、董文峰、李建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崔学良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崔学良负担。审 判 长  闫伟伟人民陪审员  闵余良人民陪审员  王书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