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杭州国耀铝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耀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721号原告:杭州国耀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隆横路11号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蔡起清,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金玉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姜裕林。原告杭州国耀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耀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杭州国耀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