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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延臣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513号原告宋延臣,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芦河政府职员,住青冈县芦河镇政府所在地。被告XX,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芦河镇内。宋延臣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宋延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延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宋延臣负担。审判员  韩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