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延臣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513号原告宋延臣,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芦河政府职员,住青冈县芦河镇政府所在地。被告XX,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芦河镇内。宋延臣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宋延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延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宋延臣负担。审判员 韩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