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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祁军科与潘战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军科,潘战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祁军科。被执行人潘战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祁军科与被执行人潘战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6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潘战怀作出了还款保证书,并按照上述保证书自觉履行了案款3500元;申请人祁军科对执行人潘战怀作出的还款保证书表示同意,并领取了案款3500元,本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