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辉诉被告吕凤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辉,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78号原告:杨景辉,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票市。被告:吕凤君,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原告杨景辉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杨景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景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杨景辉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