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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行审245号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冯守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冯守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245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延军、赵东明,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工作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175070703XF。被执行人冯守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1日对冯守建作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冯守建擅自于2017年3月份在南召县皇后乡分水岭村杨树组境内露天开采钾长石矿资源,现剥离山体面积448平方米的行为违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开采。经调查及现场勘验,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冯守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2、并处以罚款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1日对冯守建作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王东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