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燕与朱登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朱登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29号申请人刘燕,女,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朱登泉,男,1989年9月27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刘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朱登泉驾驶并所有的鲁APZ9**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登泉驾驶并所有的鲁APZ9**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