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院岭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芝,姜院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刑初893号自诉人高香芝,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人姜院岭,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自诉人高香芝以被告人姜院岭犯重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高香芝于2017年10月20日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高香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高香芝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