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颜生与张业新、仲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颜生,张业新,仲茹,周友帮,司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055号申请执行人:王颜生,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业新,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仲茹,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周友帮,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司银花,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王颜生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业新、仲茹、周友帮、司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918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