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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丁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丁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丁万,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畲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丁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丁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钟丁万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后于2017年5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南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丁万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钟丁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210发、钢珠弹64颗等物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丁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源动力的枪支1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丁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钟丁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丁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210发、钢珠弹64颗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蓝小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