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建峰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建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67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建峰,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建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23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建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赔的赃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谢建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建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建峰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建峰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3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洪春审判员 韦 庆审判员 吴循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婉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