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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鲁飞、王瑷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鲁飞,王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鲁飞被执行人王瑷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9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瑷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瑷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瑷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瑷珍(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2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