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449号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法定代表人:王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德兰,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三田世纪广场14F。负责人:吴禄高,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毛才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