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春与被执行人张治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春,张治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春,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八年村西庄队**号。被执行人张治银,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现被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春与被执行人张治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治银归还原告张富春借款9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49元,由被告张治银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治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富春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治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役。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富春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富春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兴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