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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勇与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勇,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汪勇,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寿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丁解一组48-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武,该公司总经理。汪勇与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驳回原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勇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9日解除;三、原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汪勇2014年至2016年7月9日工资62762元、经济补偿17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合计937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因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永武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3762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5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永武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5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