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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张同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张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同江,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勇与张同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家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