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张同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张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同江,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勇与张同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家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