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伟、蒋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蒋莉莉,女,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蒋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蒋莉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蒋莉莉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