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与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三通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三通物资有限公司,李书成,刘国辉,何俊光,王利只,李军河,江金芳,董晓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5273号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鑫港国际电气城一层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4748D。负责人:宿月霞,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袁瑞艳,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董二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05267947-3。法定代表人:张金方,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三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南阳堡乡河北南阳农产品加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109031-4。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书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刘国辉,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何俊光,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利只,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李军河,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江金芳,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董晓利,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与被告邯郸市耐强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三通物资有限公司、李书成、刘国辉、何俊光、王利只、李军河、江金芳、董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