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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陆仁华与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仁华,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245号原告:陆仁华,男,汉族,1956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郎国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莉,女。原告陆仁华与被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纳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文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