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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抱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0140568X(1-1)。法定代表人:马学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