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何洪波、冯辉玲、何祥、邹开耀、何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何洪波,冯辉玲,何祥,邹开耀,何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何洪波。被执行人冯辉玲。被执行人何祥。被执行人邹开耀。被执行人何苑。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何洪波、冯辉玲、何祥、邹开耀、何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洪波、冯辉玲、何祥、邹开耀、何苑未履行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洪波名下有一套位于浏阳市集里马鞍山小区113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为000010**号),该房产本院正在另案中处置;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洪波在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占有74.3%的股份,被执行人冯辉玲在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占有21.88%的股份,上述股份均已被查封、冻结;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冯辉玲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湘A8HL**的丰田牌小汽车,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银行存款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银行存款信息;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洪波、冯辉玲、何祥、邹开耀、何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