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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栗付印、薛建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付印,薛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栗付印,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薛建英,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3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建英在财付通账户为085e9858e644b6822014ef893@wx.tenpay.com的存款1439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