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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文霞、张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文霞,张瑞龙,徐晖,毛文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2065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武县城永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行义,原告员工。被告毛文霞,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武县。被告张瑞龙,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武县。被告徐晖,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武县。被告毛文莉,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文霞、张瑞龙、徐晖、毛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毛文霞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偿还期限为2017年11月25日,分期还款,并以其与被告张瑞龙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作抵押。同时被告徐晖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瑞龙以被告毛文霞配偶、被告毛文莉以被告徐晖配偶身份分别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毛文霞、张瑞龙偿还剩余借款49377.08元及利息,被告徐晖、毛文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被告毛文霞2014年12月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汽车维修,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利息为月利率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合同第8条第5款约定,借款人如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2、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清单、房屋他项权证。被告毛文霞以其与被告张瑞龙在成武县城文亭街北侧的成房字第××号房产作抵押,对被告毛文霞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最高额2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等;3、保证合同。被告徐晖2014年12月2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毛文霞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最高额3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2年;4、被告张瑞龙以被告毛文霞配偶、被告毛文莉以被告徐晖配偶身份分别出具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举证。上述证据,四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符合书证的有关要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开庭所查明相关事实,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日,被告毛文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汽车维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利息为月利率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合同第8条第5款约定,借款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同日,被告毛文霞以其与被告张瑞龙在成武县城文亭街北侧的成房字第××号房产作抵押,为被告毛文霞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最高额2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被告徐晖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毛文霞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最高额3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被告张瑞龙以被告毛文霞配偶、被告毛文莉以被告徐晖配偶身份分别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毛文霞偿还借款及利息至2017年1月26日,尚欠借款49377.08元及其后利息未还,被告张瑞龙、徐晖、毛文莉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文霞、徐晖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被告未履行或完全履行自身义务,依法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毛文霞偿还49377.08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徐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合同约定利率自欠付利息之日计算至债务实际给付之日。因该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瑞龙以被告毛文霞配偶、被告毛文莉以被告徐晖配偶身份虽然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但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应在本合同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毛文霞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377.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二、被告毛文霞以其与被告张瑞龙在成武县城文亭街北侧的成房字第××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承担最高额20万元及利息的清偿责任;三、被告徐晖对上述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毛文霞、徐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