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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督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鞠成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鞠成伟,汪丽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鞠成伟,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汪丽玲,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称,在2013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我行申请个人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逾期后经多次催要只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要求被申请人鞠成伟、汪丽玲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50,975.18元,利息33,002.9元,截止到2017年8月4日,本息合计人民币83,978.08元,后续利息给付至此笔借款结清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鞠成伟、汪丽玲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50,975.18元,利息33,002.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3,978.08元,自2017年10月16日起后续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申请费633.00元,由被申请人鞠成伟、汪丽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