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429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法定代表人:王福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忠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忠国,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被执行人:刘大燕,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庄执字第16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辽0283执恢773号执行决定书,将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辽0283执恢7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代偿款810616.3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6457元、执行费119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已履行首期还款款项,故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要求将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辽0283执恢1429号执行决定书,将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刘忠国、刘大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江世德审判员 孙学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