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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响与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公安管理强制戒毒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响,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初19号原告王响。委托代理人刘爱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法定代表人李世和,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响诉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公安管理强制戒毒行为一案中,原告王响以诉讼中的问题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响负担。审 判 长  石亚敏审 判 员  陆丽莉人民陪审员  张泽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