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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丽芬与周建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芬,周建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732号原告:周丽芬,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被告:周建迢,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周丽芬与被告周建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佳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