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丽芬与周建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芬,周建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732号原告:周丽芬,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被告:周建迢,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周丽芬与被告周建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佳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