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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爱娟与陈志梅、张佳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娟,陈志梅,张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娟,女,1974年4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作诗,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志梅,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被执行人:张佳发,男,1974年6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娟与被执行人陈志梅、张佳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已以(2017)云0521执369号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娟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施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郭栋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