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金中、齐克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金中,齐克义,张国伟,张少波,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金中,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克义,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伟,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波,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南150米。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金中因与被上诉人齐克义、张国伟、张少波、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5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金中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金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金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