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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凤莲与方瑞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莲,方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26执351号之一 申请人赵凤莲,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方瑞学,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方瑞学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瑞学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YYYYYYYYYYY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环宇 来源:百度“”